建设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高校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和使用方应该建立全过程的、系统的、动态的合同管理。全过程是指从投标、招标、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履行直至到终止为止的整个过程。系统性是指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相关部门必须统一管理。动态性是指重视履约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更正、补充和终止。这就要求高校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要求建设合同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知合同的全条款。
一、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形式
按标的物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按承包范围不同,一般可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工期要求比较严格,其中有许多复杂的专业项目时,应选择总承包的形式,这样虽然会提升总投资,但可以避免各专业之间协调配合不当造成返工浪费、工期延误,相对节约了工程投资。此外,目前高校普遍存在工程管理人员不足,专业的建设合同管理能力不强的现象,采用总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建设方的管理难度。如果工程投资项目各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影响较小,且专业性较强,则可采用分包的形式,即建设单位直接与各专业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各分包承包商向总承包商交纳的配合费和管理费的计取方式和数额,避免工程结算纠纷,建设方既可以有效地进行工程投资,又可以以费用补偿的形式将协调配合的责任转移总承包商。按合同价款形式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对发包方最有利,而成本加酬金合同最利于承包方。高校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是在新生入校时投入使用,因为工期的限制,前期工程的论证和准备工作都不是很充分,因此建设规模相对较大的项目大多采用费率招标,这样确定的合同形式一般都是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会导致建设方承担更多风险,而且无法主动地控制工程造价,而承包商也不可能积极地去控制成本。对于设计工作滞后的情况,建设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采用最佳合同形式,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二、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现状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建设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并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缺乏对建设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一,缺乏专业的建设合同管理人才。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间断性,学校对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不高,很少培养和配备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旦进行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只能调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大部分学校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物性工作,甚至有领导直接指定由一般办公人员管理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第二,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建设合同管理手段落后。一些建设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归档程序及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
第三,合同签订不严谨。在高校工程建设领域,承发包双方普遍对合同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把合同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就缺乏可操作性与完备性。此外,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的专业分工多,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客观能力与主观疏忽等因素的影响,合同条款之间、不同协议之间以及图纸与施工技术规范之间都可能出现矛盾,而现实中,熟悉工程实践的专业人员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法律素质,学校领导对工程合同给予足够重视的也只能聘请律师来负责合同的审查,而熟悉法律知识的律师却又不了解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合同很容易导致与现实情况的脱节,从而引发合同纠纷。因此,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各个阶段的合同管理工作,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第四,工作衔接程度不够重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材料必须进行招投标,而高校管理过程中参加招投标的一般是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而真正的合同议定人和审核人往往没有参与招投标过程。对工程的进程了解不够全面,在签订合同时很容易使合同内容与乙方的投标书脱节,而在合同的常规解释顺序中,“合同书”排在“投标书”之前,所以法律只会承认合同书中的条款。
三、高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议
(一)合同签定过程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重视合同乙方的法律资格审查,既要审查参建单位的法人资格,更要重视委托代理人的合法性。因为目前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繁多,经常出现中标后,施工企业更名的现象,如果委托书不及时变更,极易形成合同纠纷。
二要尽量避免工程合同主体不当、文字不严谨规范、条款挂一漏万、只有从合同没有主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情况。
三要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工程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确定审计费用的支付责任,明确审计费用计算方法或有关文件编号,施工单位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要明确支付方式(一般是甲方代扣)。
四要尽量避免边施工边签合同或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况。合同签订不及时,不利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五要重视材料供应合同的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中对于承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的约定必须合理、无歧义。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对建筑行业一般惯例和有关规范的了解,掌握材料的市场行情,签订内容缜密、措辞严谨的合同条款,避免纠纷。控制了材料费的支出,很大程度上就能控制住工程造价。对于建设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其采购合同要强调“货到验收”、“交货地点”等条款,合同中更要注明材料设备的型号、品牌、数量、色调、单价等。
六要充分利用询标阶段解决问题。目前高校多采用招标形式择优选择承包商或材料供应商,当评标委员会选出中标候选人后,学校的工程管理人员要善于利用询标阶段解决合同签订中的难题。实践证明,在这一阶段处理问题远比确定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谈判轻松得多,达到的效果也较为理想。在询标过程中。可以让候选人明确并承诺在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费用怎样计算,避免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材料供应合同中材料质量、供应时间、卸货费用、验货交货制度、奖罚措施等;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管理班子人员的配备及更换、施工单位如有严重质量及偷工减料问题的处罚、文明施工的制定与实施、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甲供材料的结算,另行分包工程的管理费用等,对未列入报价的费用项目则应要求候选人明确承诺视为已含在总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七要注意合同谈判技巧。实践证明,在谈判中一味采取强硬态度或软弱立场都是不可取的,都难以获得满意的效果,而采取刚柔结合的立场则容易收到理想效果,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对方心理,了解对方的意图;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对方,要以理服人,求得对方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巧妙把握退让的尺度,使双方都能有得有失,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对谈判要有坚持到底的精神,有经受各种挫折的思想准备,对分歧意见应相互考虑对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及时终止谈判,寻求时机再次谈判。
八要引入律师管理机制。签订工程有关合同必须遵循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明确工程变更、索赔、合同价款的支付及调整方法,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发承包双方充分了解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并自觉履行义务。引入律师管理机制,不仅使合同签订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严谨化,保证法律要求在合同条款中得以充分体现,还通过律师为建设方审查合同,避免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漏洞,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和尊重合同的严肃性,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二要重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非常频繁,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必须加强管理。建设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的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对口头变更或要求等,要及时进行书面确认。此外,必须严格发文、收文签字程序,为今后解决争议保留证据。
三要加强施工阶段的建设合同管理,即合同的跟踪。首先,发生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要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相应作废的条款、协议;其次建设单位应对与工程有关的合同进行分类,统一存档,便于查找。建设单位还应随时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没有履行合同文件,根据合同规定,及时行使甲方的权利。此外,建设单位应建立自己的支付报表,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费用的支付情况,及时扣回预付款或超额支付款。
四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对方履行情况,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施工质量差,建设单位就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就可以暂停施工,以防范风险扩大等。
五要高度重视经济合同中的约定的实效期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单位人员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人员,如果对此时间期限没有高度重视,或不能证明在实效期间给予了承包人有力的答复,承包人就有权力拒绝审计而直接追讨工程款,从而引起法律纠纷,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六要规范建设合同管理程序。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以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拿出补充合同时才发现未经备案,其损失将无法弥补。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建设合同管理体系和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建设合同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培训与教育,使风险管理贯穿于经营管理与合同索赔管理以及施工管理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