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9日在上海参加第十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他肯定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指出,公司治理没有“最好”但有“更好”,我们的企业,包括最优秀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明显存在着改进的余地。例如,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现实的“独立人格”。
郭树清表示,如果说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那么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提升效率和防范风险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战线。市场约束、企业的监管、中介和媒体的监督都很重要,但都是居于后面的几条战线。
他指出,明年是我国改革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20周年。党的十四大之后,中央即着手研究新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当时民营企业家改革被作为重中之重。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许多的新观点、新概念,其中与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名词术语最突出。许多老同志都查辞典、找资料,相互之间争论得面红耳赤。参与研究和起草文件的洪虎、陈清泰、孙树义、周小川、蒋黔贵、李剑阁等同志都很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都能学习借鉴他人的意见。这一切都不是偶然的。
郭树清肯定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已经取得历史性成就。他指出,中国的现代公司文化,本来就没有多少基础,实行计划经济和经历多次政治运动之后,更是荡然无存。我们是从给民营企业家放权让利、引进外资和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这三个方面起步,逐渐构造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双重推动下,我们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
首先,上市公司率先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搭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各司其职的治理框架,并逐步加强了股东大会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监事会的设立,强化了上市公司内部监察职能。上市公司经理层的市场化选择机制也逐步优化。
其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1993年确定了指定媒体的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推出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制度,2009年又推出了创业板的定期报告披露标准,逐步形成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并实现了披露规范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第三,强化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法》、《证券法》明确,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股东以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临时提案权;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当公司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赋予股东以派生诉讼权和直接诉讼权,在董事选举中引入了累积投票的表决规则,等等。
第四,坚持了职工民主管理要求,普遍设立了工会组织,员工被视为公司的宝贵资产。第五,树立起强烈的企业公民意识,许多上市公司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少企业的行为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此外,我们还强化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建立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善了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近年来,在国资委及地方企业的大力支持下,推动了整体上市,减少了关联交易,提升了上市公司独立性。
郭树清指出,然而,我们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也没有多久,我们的企业,包括最优秀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都明显存在着改进的余地。例如,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现实的“独立人格”,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干预较多;有的企业内部治理机构之间缺乏真实有效的权力制衡,监督制度流于形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司法救济不足,活跃、高效的控股权市场和优胜劣汰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缺失,使得市场机制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不强;许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投资观念比较薄弱,也弱化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