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宁讲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 / 企业培训师观点:论行政决策的法制监控

企业培训师观点:论行政决策的法制监控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1、行政决策的特征

  (1)行政决策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行政决策同其他决策、特别是经济决策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行政决策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共事务和人民的利益为决策的对象和出发点,其目的是贯彻执行统治阶级意志。

  (2)行政决策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广泛性。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的重大公共事务进行的决策,只是在为实现较重要的行政目标时所进行的,其直接面对的是公共利益,而非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权益,作出的是影响到不确定对象利益的决定,并非所有的行政决定,因而不公正、不合理产生的危害性也非比寻常。

  (3)行政决策具有复杂性。

  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决策的对象日益庞大、复杂、多变,决策目标日益多样化。行政决策决定着价值分配,因此,各种社会政治力量都会对它施加影响,所以行政决策过程必然是权力运用的政治过程,有交易、有妥协、有针锋相对的冲突,甚至有战争,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决策一定要谨慎从事。

  2、法律监控的必要性

  (1)从决策主题来看,我国法律对决策主体和决策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法律盲区,从而导致决策主体的决策机构条块分割。现代行政决策理论认为,行政决策系统包括信息、咨询、中枢、执行、反馈五个机构。我国的行政决策系统还不完善,特别是信息系统和反馈系统,以至于行政决策机构也不成熟。另外,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层次和知识结构也尚不合理。在知识结构方面,有相当部分的政研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现代决策研究者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缺乏现代公共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也是阻碍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个因素。

  (2)我国行政决策程学缺乏法律保障,使得程序成了走过程。一是不重视调查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决策的目标应该是尊重客观规律,合理运用政策,使政策更好地为调整对象服务。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行政决策行为很多都不是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方案的产生缺乏充分的依据。二是行政决策程序不健全。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一些重要环节往往没有受到重视,甚至被忽视。行政决策程序尚未真正实行,不经过长期调研、理论探讨和专家论证,少数领导光凭经验甚至按主观设想决策的现象仍不少。

  (3)行政决策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可依是推进领导依法决策的前提,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由个人好恶左右,随机性很大,一旦决策失误,没有或很少追究责任,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弱监或者虚监,形成了决策失误和权利滥用的危险地带。

  3、完善法律对行政决策的监控方式

  (1)塑造权力行使的合理结构。

  ①无论是何种体制的国家,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方式大都呈现一种相互配合,相互约束,彼此控制的格局。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在当代多数宪政国家,都体现出一种相互“节制”的状态,即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相互尊重,同时也相互监督。三权的谨慎行驶的格局,最终是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用制度从客观上控制人性的弱点,使权力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人权的最佳保障。

  ②立法从授权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行驶进行有力监督。在我国,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合理控制,是人民授权企业管理社会的体现,从而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某项禁止和控制就显得合理与必要。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决策正确与否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对行政决策的有力监督,是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不可或缺的保障。
③立法机关通过预算等决策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有力监督。代表人民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决议来监控行政部门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为企业决策预设一有效机制,使其在决策时就要考虑是否可以被通过。预算在行政活动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能激发行政官员的工作动机,另一方面它为行政机关完成既定任务提供了资金基础。这样可以使行政决策更加谨慎有序的进行,以使其结果最优,最大程度上避免失误的发生。

  (2)完善权力行使的程序构建。

  ①完善以听证程序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监督。结构上的安排强调在授权之时对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利进行控制,而行政程序则强调对行政决策过程的控制。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重要的决策时,往往需要根据法律的授权范围,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结果,从而发挥行政程序的强大作用。在构建我国法治国家的当代,许多学者和法律事务人员对法律程序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行政决策中,完善和严格实施行政听证程序,扩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人的范围,给予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听取他们的申辩和建议,可以使行政决策更趋近于合理性与科学性。

  ②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中相关制度的法律化。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制度实现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决策的实践,在一般行政决策程序中应当包括咨询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上已论述)、公示制度等。咨询制度主要用于解决行政决策中某些专业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利用咨询机构的智力支持进行行政决策的做法已被纳入法制轨道。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要求,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咨询程序。公示则是指行政决策方案拟定之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公示制度是行政公开的重要方式,在行政决策中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帮助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

  (3)加强权力行使的法律审查。

  我国所有行政机关都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既然如此,就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在我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权力机关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还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在这里对法律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反映到行政决策问题上,决策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法律禁止的事项,企业不能做出许可的决策,法律鼓励的事项,企业不能做出禁止的决策。决策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决策应归于无效,同时行政决策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决策的行政决策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要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必须首先做到真确的决策。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他机关由其产生,受其监督。我国的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所以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个主要方式就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使其有效的实施,从而对其他机关进行有力的监控。完善企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定,使行政决策的授权范围,决策过程,决策实施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确定起自由裁量的空间,全面实现对行政决策的有效法律监控。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