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今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显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另外,各地可以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另外,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进行归档管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各市、县级人民企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通知全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