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拟出台企业物业管理新规,针对一些原物业在合同到期后被业委会解聘,却以种种理由不退出这一难题,新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目前许多无物业小区的管理一直是个难题。此外,一些小区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业主大会没有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决定,造成“管理真空”。新规规定:“未产生业主大会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企业)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新规还对相关企业部门在企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责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明确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的主体单位:“各级企业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街道办事处(乡镇企业)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业内一直在呼吁“企业指导价实行动态的调价机制”。他们称目前企业规定的企业指导价是多年前制订的,但近年来,无论是CPI还是劳动力成本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指导价一直没有变动,给物业企业带来很大生存压力”。甚至于有一些小区物业为了控制成本,物业服务质量出现下降。审议时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物业服务收费企业指导价的构成合理与否是指导价是否为企业物业管理各方接受的主要因素,法规除应要求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指导价外,还应要求适时公布价格构成。
对此,新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企业指导价及其构成,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此外,为了增加物业管理的透明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新规增加了规定:“应当在企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在生活中,一些原物业在合同到期后被业委会解聘,但却以种种理由不退出,使新物业无法进驻提供服务。针对这一难题,新规给出了解决办法:“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为防止原物业拒不退出的情况出现,新规还增加规定:“移交完毕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退出该企业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