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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我国个人档案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研究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产生于以政治出身为依据的政治身份等级体系、以城乡户籍和所有制为依据的社会身份等级体系、以平均主义为依据的单位系统内资源分配等级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社会生存价值和作用的降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负面效应远远大于正面功能,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必须终结。然而,多数论者将人事档案管理改革置于人事制度改革范围之内,受人事制度改革的影响,档案管理制度管理改革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却鲜见亮点,我们必须改变思路,在人事改革之前,提出人事档案管理的改革和实施方案,为人才市场的建立创造条件,促进人事制度的改革。

  档案管理制度改革一、取消对一般个人档案的条块分割以及人员身份是干部还是工人的界定。原人事局的人才档案只负责国家公务员、国企高管、国家事业单位的人员档案管理,其余各类人等统归一个部门管理,叫人才中心还是职介中心都行。以后只有调入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或成为国企高管的人员档案才能调入人事部门管理,工资标准和定级走国家标准。其余人员不再由管理部门定级定薪,职位级别一律由所在单位确定并提供相应的登记表或任命书之类的证明材料。而薪酬则完全不管,那是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中来协商确定的。

  档案管理制度改革二、放宽对个人档案的查阅、添加材料的权限。除了上条所说的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之外,其余人员的档案都应该允许用人单位指定授权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查阅,同时也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试用期满)后必须给该员工档案中提供相应材料(或员工录用表),该员工离职时提供离职材料(离职人员情况表),其中说明该员工任职情况和基本评价。这其中需要特别把关的就是对于该员工的惩处性材料和批评性评价,这类材料必须有相当的限制或证明,否则不予收入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改革三、个人档案不再绑定户籍,允许随人员的流动适当转移。所谓“适当”就是说不能过于随意,比如只有当人员在某地相对固定居住工作(就业)后,在所属单位要求下才能将本人档案调到所在市、县的人才中心存放以便查阅利用,如果是做个体工商业,则可以在所注册的工商管理部门要求下调档。当然,档案的转移仍然可以沿用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的特殊方式,原则上不允许本人携带本人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四、人员退休后,档案必须调回到户籍所在地,以便落实退休各项待遇。

  总之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们统筹考虑详细规划出切实可行的档案管理制度才行。我的上述建议无论当否,只是起抛砖引玉的作用。但改革现行档案管理制度是必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我国一个相对灵活、完整、有效地个人信息系统,并使之不断适应我国的发展和建设的需要。

  人才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源泉,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工作,但现行僵化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与社会人事档案需求明显脱节,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已经成为阻碍公民自由合理流动的一大要素,多头管理、个人信息分散、重复建档、一人多档,以及弃档、毁档、伪造档案、赎档等现象,使人事档案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负面作用却越来越明显。必须针对传统人事档案政策老化失效的情况,探索良性的政策替代方案,寻求新的政策组合方式,选择成本小,收效快的组合路径。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