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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观点:辞退员工纠纷多公司管理的专家支招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企业培训师观点

  年底是离职的多发期,面对员工离职,容易引发的问题也随之增多,往往让人力资源管理者头痛不已。同时,并不是每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都可以正确区分合同终止、员工离职、企业解除的区别与各自流程,这就在操作的时候埋下了不少隐患。为此,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主办了“离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商博律师主讲,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规避离职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员工刘某在企业工作一年后,因为和领导存在矛盾,就自行不去公司管理上班了。该公司管理也并没有对这件事引起过多的重视,认为刘某既然不来上班,就停止给他发工资、缴纳社保等等,而且将刘某归到已离职员工的名单中。但是不久后,公司管理却收到了仲裁机构的通知,刘某单方面申请公司管理对其进行赔偿,要求获得违法辞退的补偿金。商博律师对现场人力资源管理者提问说,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属不属违法辞退?公司管理是否应该支付补偿金呢?
  现场有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大胆的回答说:“公司应该支付补偿金,因为刘某已经在公司管理工作满一年。”但另一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却反驳说:“是刘某主动不来公司上班的,旷工3天已经算是离职了,何况他有几个月都不来公司管理工作,公司管理需要另招一个人来工作,其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刘某来陪才对。”其他在场人力资源管理者们也是意见不一,众说纷纭。

  对此,商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上述案例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员工和企业双方都认为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了,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视为协商一致,那么公司管理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公司管理可以举证说明,证明有合理理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管理就不需要赔偿。

  法院和仲裁机构针对这种案例,是根据实际情况审判的,所以结果也会不一样。商博律师再次建议在场人力资源管理者们,如果遇到员工主动不来上班,而又无法用电话联系到员工的情况时,可以采用邮件、快递通知的形式,先向员工进行说明,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善离职手续。

  有些人力资源管理者表示不清楚员工的通讯地址,快递不知道要寄到哪时怎么办?商博律师提醒他们说,这种情况依旧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可以查询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另一种则是员工自己填写的劳动合同中的地址,员工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外企员工刘某因不满意公司年终奖金额度,产生消极怠工的心理,几个月后公司管理觉得刘某目前状态并不合适继续在该岗位工作,想给刘某调岗,但刘某在知道公司决定后,擅自开始不来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刘某已经无心工作,且旷工多日,已属自动离职,就随便找了条理由给刘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是不久后,刘某将公司管理告上法院。

  现场不少人力资源管理者认为公司管理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商博律师解答道,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这家外企确实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由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做法错误,才让公司管理有理说不清。

  商博律师分析说,该外企其实有合理理由和员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违反公司薪资保密制度的约定,擅自打听其他员工薪资,即可成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但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却弃之不用,转而随便填写了一条理由,被员工抓住把柄。所以商博律师建议在场人力资源管理者,认真对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要因一时的疏忽而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