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电:一女子借来邻居身份证,冒用邻居的名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5年后才说出实情。邻居得知此事后,遂将上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并注销保险账户和伪造的人事档案。日前,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2008年8月,女子柳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称其于2003年起冒用本市市民郑女士的姓名及相关身份信息,与一家咨询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安部门经查证属实后,于同年8月23日对柳某罚款500元。郑女士得知上述情况后,便找到该家咨询公司要求其将社会保险账户注销、假冒人事档案注销、并确认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没想到该咨询公司却不予理睬。郑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某咨询公司无劳动关系,由公司协助办理对冒用郑女士名义建立的社会保险账户的注销工作;将伪造的郑女士名义的人事档案注销,恢复至原始状态。
被告某咨询公司觉得自己也是受害一方,其在庭审中提出,本案不只是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不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而郑女士与案外人柳某是邻里关系,公司认为她们是合伙到公司骗取劳动关系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柳某冒用原告名义与被告建立劳动合同,因其身份虚假,故该劳动合同无效。故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亦无劳动关系。考虑到被告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负有审查义务等原因,被告应将以原告名义建立的社会保险账户予以注销。对于柳某伪造的人事档案应予以销毁,但该项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被告将以原告名义建立的社会保险账户注销,注销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