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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一公司被判付双倍工资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刘治有在公司干了9年,公司仅和他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日前,榆林这家公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当事员工双倍工资。

  今年55岁的刘治有绥德县人,1999年10月,被榆林市青电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冶公司)招聘为冶炼工,后改为泥包工,每月工资940元,双方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双方又订立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未续签,但保留着劳动关系。2008年10月,刘治有在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引发争议,后刘治有被停止了工作。

  因双方发生纠纷,刘治有向榆林市榆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2009年4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刘治有的双倍工资的差额6580元,并退回原来签订合同的1000元押金,但双方都不服,起诉至法院。除上述内容外,刘治还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发其从1999年至今的节假日加班工资9万余元。

  榆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刘治有与被告青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取得报酬。刘治有虽和公司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但都在2008年1月1日前,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从2008年1月起,青冶公司应依法与刘治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订立,故应从2008年2月起至8月止给刘治有发放双倍的工资。

  日前,榆阳区法院依法判决刘治有和青冶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支付刘治有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的差额6580元,同时判令公司退还刘治有的1000元押金,对于刘治有的其他请求,因其证据不足及尚未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我准备上诉到榆林中院。”昨日下午,刘治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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