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迟迟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虽然在经历了劳动仲裁和诉讼之后,员工最终拿到了相关手续,但此时已隔两年,致员工再就业受到影响。为维护合法权益,员工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向原单位讨要这两年间的误工费。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员工诉求,判令被告单位支付其误工损失5万元。
天津市男青年何某于2004年12月应聘到一家置地公司工作,2007年5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何某提出,按照规定,置地公司应自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其失业情况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并在三十日内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即办理退工手续。但由于置地公司的工作失误,导致退工手续搁置。同年7月,何某就加班费及办理退工等劳动权益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判令置地公司在限定时间内为何某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一直故意拖延。何某认为,退工手续及《就·失业证》是其工作证明和再就业的必要构件,置地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无法就业或无法稳定就业,给其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为此,何某诉至法院,向置地公司讨要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间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针对何某的诉求,被告置地公司辩称,2007年5月,何某因工作原因与部门经理发生冲突,当即提出辞职,转天又提出想领取失业救济金,恳请公司方面能与其解除合同(因失业金只能在这一前提下领取)。为此,公司在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以何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协商解除合同。在办理退工手续过程中,有两件事需由何某配合,一是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会保险,需何某领取并签字确认。二是何某在工作期间曾转岗,在办退工手续时需出具调岗证明书,由何某签字确认。退工手续的截止日期为何某正式离职后两个月,即2007年7月,但何某一直没有配合公司办理。由此,置地公司认为,退工手续没有办理是何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参照《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法院判决加以认定,判决结果本应在判决规定期限内由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但上述判决到今年5月15日才执结。这一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原告认可造成的,因此拖延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误工损失的诉求应予支持,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前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所以具体数额为2000元的25倍——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