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先生在一咨询公司供职,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给付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1.2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处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支付1.2万元经济补偿。
2007年2月,仲先生向该咨询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仲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次日,仲先生回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给予确认,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报到。
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并得到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先生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自己离开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针对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本案中咨询公司以电子邮件发出录用通知,仲先生回复表示接受,双方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因此公司不需要不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仲先生系自动离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