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情况,职工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已有一个多月了,可记者在北京走访调查时却发现,不少企业仍不知晓这项规定,未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危害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而对于那些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高危行业靠出卖劳力为生的农民工们来说,远离职业危害似乎还很遥远。
不少企业未如实告知
《暂行规定》称,制鞋、皮革箱包加工、水泥生产均属于职业危害频发行业。可当记者到北京郊区一家水泥厂询问时,其负责人却表示,对于《暂行规定》所述内容毫不知情。随后,记者拨通了北京一家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电话,向一位负责人询问皮革加工行业是否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这位负责人称:“绝不会,如果会对身体造成危害,那我们这里的工人不是早就死了,哪里还招得到人?”
至于丰台区宋家庄的一些小型皮革制品店,则更谈不上告知职业危害了。这些店多属于小门脸经营,雇有多名来自外地的伙计,这些打工者并未与雇主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当记者问这些打工者是否了解职业危害的严重性时,大多数人表示并不知情,因为“老板从来没有告知过”。还有一部分打工者甚至认为,从事这样的工作,“应该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而实际上,制革行业中的苯中毒稍不注意就会发生。
一些农民工不懂如何维权
河北籍农民工姜虎,来京打工已经10多年了。当记者问其是否知晓安监总局颁布的《暂行规定》时,姜虎是一问摇头三不知,与他一同来京打工的老乡们也表示,对这个政策毫不知情。姜虎告诉记者,自己曾经在一家制造家具的公司替人喷漆,干了好几个月后发现肺部有些难受,找老板理论时,老板却并不认同这一点,而姜虎也无法证明其肺部难受与工作有关。这件事,随着姜虎后来的离职也就不了了之了。
“之前是不晓得有这个《暂行规定》,现在晓得了,以后找工作就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标明这一点,不担心到时候老板不认账了。”姜虎开心地跟记者说。
小张在北京六里桥一带打工,当记者问到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合同上是否告知职业危害等情况时,小张有点含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作时出了什么事,公司是会负责的,上次一个同事被车轧了,公司还出了医药费呢!”对于职业危害,小张的理解仅在“出事”上。当记者问他,如果辞职后才发现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不适应如何解决时,小张明显答不上来。
没有合同难离职业危害
作为进京务工的一名农民工,来自安徽省的李大伟对于这次安监总局颁布的《暂行规定》大加赞扬,可对于其是否可以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心有疑惑:“国家的规定都是好的,近些年也有好多政策照顾我们进京务工的农民工,可政策的好处却并没有真正落到我们头上。我们这儿的人,打工时或多或少都被坑过。”说这话时,他顺手指了指跟他蹲在过街天桥下一同等活儿的弟兄们。
来自河南省的邓永昌,是这群人中的一员。他和记者聊起曾经在门头沟一带做干“石棉”的经历:“那东西会使人过敏,胳膊上腿上都是些小红疹子,做了三个月,我就走了。”当记者问为何不跟工厂索取医药费,或者劳动合同上是否有关于职业危害的内容时,他的回答让人有些心酸:“做了三个月,老板能照最初说的那样付工钱已经算不错了,哪里还能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更别提什么职业危害了。现在工作不好找,我要是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老板肯定嫌麻烦,早就不要我,找别人了。”
过街天桥下,像邓永昌这样的农民工不在少数。他们大多都属打零工性质,“干一天、吃三天”,由于时间短,雇主们一般不会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他们的职业健康,则更加得不到保障了。
职业危害防治任重道远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在的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职业危害的人群中,农民工占了绝大多数。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指出:“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也越来越广。”
中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9月2日透露,近20年间,中国平均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人1.5万人。然而这反映出的仅仅是冰山一角。
在这个由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五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上,李熙坦言,当前尘肺、急性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在新增职业病病例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百分之七十一,急、慢性职业中毒占百分之二十。职业危害已成为影响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李熙表示,职业病是人为的疾病,同时也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疾病。他透露,卫生部将通过此次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制度,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健康体检,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和治疗,落实职业病人待遇。
据悉,卫生部将对现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将被严肃处理。同时,卫生部也将尽快健全职业病诊断机构网络。
李熙承诺,2010年5月底前,中国的每个省都会有专门机构承担职业病鉴定技术指导、培训工作;每个县至少有一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检查能力。
9月1日起,国家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其中对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但有关专家也指出,尽管《暂行规定》已经出台,尽管企业的监管力度在不断加强,可仍然无法做到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对一的监管。因此,我们除了让《暂行规定》尽快落到实处外,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更快、更好地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生产经营企业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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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暂行规定》的第三十条还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