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近日指出,许多民营企业家的集体合同缺乏针对性、实效性。
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徒有其表的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是一种“空心化”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契约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这本身就说明合同应该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否则就没有人去签订什么合同。集体合同与个人合同的区别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体是一群人而非一个人,为什么一冠以“集体”的名义就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了?
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和个别劳动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要靠前者来支撑。也就是说,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合同的规定是底线,个别劳动合同只能高于这一标准;而涉及劳动者的义务,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上限,个别劳动合同不能突破它。在劳动关系领域,个别劳动合同之外还要有集体合同,就是为了解决个人通过单独谈判无法解决的问题。
但如果企业集体劳动合同不过是对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简单重复,或者只是对劳动报酬、职业安全卫生等最底线标准的规定,那么这样的集体合同有没有都无足轻重。我们的集体合同,之所以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恰恰就是因为它要么原则性规定过多,要么具体的规定仅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超越个别劳动合同之外的实质性内容。
进一步深究,企业集体合同的“空心化”源自集体谈判的虚设。由于我国工会相对于企业方独立性不够,工会组织很难和企业开展真正的集体谈判,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又需要有签订集体谈判的数量作为自己的“政绩”,于是乎,集体合同的数量逐年增加,但集体谈判的质量却停滞不前,集体合同的“空心化”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事实上,真正有效的集体合同是合同双方通过真刀真枪的讨价还价谈出来的,而不是为了单纯追求签订数量而造出来的“供数据统计用的合同”。因此,要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体制上破除制约工会履责存在的障碍,让工会充分运用集体谈判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解决集体合同“空心化”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