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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正在并将不断地伤害穷人!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新劳动合同法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利益的争议很多,大部分人都认为这是一场利益之争,认为新法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妨碍了企业主的利益,也就是说这是一场富人与穷人的利益之争,有你无我,有我无你,你之所失正是我之所得。新法会妨害富人的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穷人是否就能得到富人失去的利益呢?有没有可能这是一部双输的法律,既损害了富人的利益,穷人也得不到好处呢?该部法律的制订者尤其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固执地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利益是能够保证穷人利益的,因此他们正在不遗余力地推广执行。

  所以,当全国政协委员(当然也是富人的代表)张茵提出应当修改新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时,有广东的工会主席跳出来要与她在电视里PK,他之所以有这样的胆量,除了这个工会主席有缠上一个名人来出名的企图之外,还有一个他最值得自豪的理由,那就是他认为他是在为穷人说话,因而占有道义上的优势。

  但是,张菌没有理会这位工会主席的挑战,并且在今年六月份又做出一个令舆论大哗的举措,她的玖龙公司一次性辞退450名派遣工。尽管企业对此进行了补偿,媒体仍然不依不饶?,认为这样做是对工人不负责任,是真真切切的“血汗工厂”!但不管媒体怎么热闹,张菌我行我素,辞退工人毫不手软,当然,她表面的说词也冠冕堂皇无懈可击,那就是企业要进行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是准备用机械来代替人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企业不可以用机械来代替人工吧?

  希望玖龙用机械代替人工的事实,能够警醒那些沉浸在新法更能够保护穷人利益的人。违反劳资双方共同的意愿,通过强行规定来保护劳方的利益,看上去非常美妙,但结果完全有可能是既害了富人也害了穷人。您若不信,下面对照新法条款择其几条进行剖析:

  ①新法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定额标准支付加班费。有的单位本是计件工资,但法律(其实是配套的行政规章)规定八小时之外要把计件工资提升1.5倍,节假日更是2-3倍。本意是怕缺德的老板为了利润不顾工人的身体,但强行提升薪酬标准之后,老板微薄的利润不够支付工资,于是只好决定不加班,结果老板失去了更多的利润,工人们也没有了加班费,而加班费本是这些年富力强的青年工人挣到更多收入的主要途径。

  ②新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后,只要劳动者愿意,单位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条法规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年龄偏大员工的利益,还有一条理由是企业不能在使用了员工的黄金年龄之后,就把年龄偏大员工推向社会。企业会怎么来应对呢?第一反应就是在这个员工满了九年之后找个理由将其辞退。如果没有这条法律,依照这位员工的实际年龄,他在企业至少还可以再干上五年,可法律要将他的劳动合同变成无固定期限,结果法律害了他,使他提前五年离开了岗位;法律也害了企业,使企业提前五年失去了一个合格员工。

  ③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条规定的本意是怕企业利用试用期的低工资,无限制地延长试用期从而达到节省成本盘剥工人的目的。可是,对于有些岗位,要看清一个员工是否合格,试用期也许需要三个月,本来完全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可是,法律偏不同意,要求只能是两个月,企业在考察了这位员工两个月后,既无结论又不愿意冒险,只好另外再去找一个能够在两个月内便可看出端倪的人来。本来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也许这位试用者便能留下来,结果法律不同意,他只好走人。
④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证件,否则将由劳动部门给予处罚。这条法律的本意是防止虚假的单位敛财逃跑或者限制员工离职自由,但是却棍扫一片,把一切担保都视为不合理,这就值得商榷。如司机岗位,老板与你素昧平生,你既不能提供经济担保,又不肯用身份证做质押,他为什么要信任你?凭什么要他把几十万的财产交给你,而你却连一纸证件也不能交给他?面对这样横蛮的法律,老板只好把这样的岗位留给自己的亲戚,虽然他可能并不满意这位亲戚(但绝不会逃跑);而求职者也只能放弃这样梦寐以求的职业,尽管你愿意交出你的身份证(但老板绝不敢收)。

  ⑤新法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了培训之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部分。也就是说,员工在想学本领之前的任何承诺都是一纸空文,学到了知识技能立马可以另立山头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代价,面对这样的条款,企业的自保措施是不提供培训,专招熟练的员工。

  ⑥新法规定,员工要离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企业,到期便可以拔腿走人,根本不必顾忌当初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企业对此不得进行任何的刁难与阻挠。这条措施的确能够保证员工来去自由,可是企业也并非没有应对之策。假如企业里接二连三地出现这种不讲信用的员工,企业就会对员工不再作长期投入,比如对员工的住房、户口、职业培训和子女入学等问题熟视无睹,因为这些投入有可能会因为员工的突然离去而毫无收获。

  还要罗列吗?不要怪企业太狡猾,实则是规则不合理。谁在妨碍工人们涨工资?是老板吗?错,是工人们自己,是劳动力市场的残酷竞争,因为你不做有别人做!是谁在给工人们涨工资?是新《劳动合同法》吗?错,是企业主,是企业主之间的残酷竞争,因为你要压工资而别人涨工资你就无法招到优秀的员工!没有了法律强制规定,是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将员工压榨盘剥得没有活路?不会的,因为企业都想招到优秀的员工,提升工资是最有效的手段。企业数量越多,竞争就越激烈,工人们就越有加工资的希望;企业的生存环境越是糟糕,企业的数量就会不断减少,工人们增长工资的希望就越是渺茫。企业在用工时当然会想方设法去降低成本,但企业之间的竞争制约着它;员工肯定想不断地抬高自己的工资,但员工之间的竞争也制约着他。工人与工人是竞争者,企业与企业也是竞争者,而工人与企业却是合作者,一赢俱赢,一损俱损,稍有眼光的老板与工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

  何以一部专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最后陷入了损害劳动者的尴尬之中,那是因为它违反了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的市场经济原则。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长期损害一方利益的交易都是无法长久维持的,只有双方自愿合意的交易才能促进双方财富的增长,实现帕累托改进;而违反这一原则的交易,它所能实现的只是财富的转移而非财富的创造,因而必然会遭到吃亏一方的极力反抗,从而导致交易中止或者不能持久。具体地说,企业产生的利润,是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的管理创新和敢冒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劳动者应当按照市场的价格拿到工资,资本也应当按照市场的价格拿到利息,土地也应当按照市场的价格拿到租金,再有剩余,那就是企业家管理创新和敢冒风险所得到的回报。企业家也许一年能赚很多钱,但工人们只要拿到了市场价格的工资,其他的部分就不要去觊觎,因为它是其他生产要素产生的结果。当然,企业与劳动者的合作前提是双方自愿,受胁迫受蒙蔽或者恃强凌弱的不在其内,比如,山西煤窑里失去人身自由的黑奴与被隐瞒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或者无良的老板违反当初的承诺而对员工扣减工资苛刻过度。

  新法强制性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表面上看它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但实际在操作上就如前文所述,它完全有可能既损害了企业也伤害了劳动者本身,甚至有可能伤害了更加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企业辞退劳动者越难,就意味着失业在家的人重新上岗越难;企业的最低工资越高,就意味着更加贫困和需要帮助的人就业困难更多(他们一般更愿意低工资就业)。假如单位有这样一个司机,已经五十岁干了十年,法律规定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本来准备让其离职再招一个三十左右的司机,但法律不允许,结果呢?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人因为法律使他无法就业,而一个五十的人却霸占着岗位,这对年轻人公平吗?假如一个在岗清洁工的工资法律规定必须在800元以上,而且还规定要为她缴纳各种社保医保等费用;而另一个不在岗的生活更加困难的人,她只需要700元,并且不要社保医保,但法律规定企业不能辞退在岗的清洁工,这对另一个正在谋求岗位的清洁工公平吗?
令人忧虑的是,迷信用法律来强制性一边倒地保护穷人利益的人越来越多。为了堵住前文所说的企业变通措施,一项又一项配套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正在酝酿之中,更有媒体惊曝,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游说税务部门,希望他们同意未经集体协商的工资不得摊入成本,应当另行补交所得税。劳动保障部门正在制订越来越细的规则监督企业,正在运用手中的权力越来越严地惩戒企业,他们坚信不断地健全法律和严格执法,就能够堵住法律的漏洞。他们不明白,百密也有一疏,再完备的法律难免不会留下新的缺陷,因此,企业为了生存将不断地制造出新的方法来应对。再退一步说,就算劳动保障法律密不透风无懈可击,你能反对企业用机器代替员工吗?你能阻碍企业减少用工规模吗?你能呼唤得出正在等待观望的准老板的创业热情吗?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你能阻挡得住企业的搬迁脚步吗?

  其实,世界各国在保护劳工方面早就有了深刻的教训,最有参考意义的就是印度。印度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律,有的州坚持严格保护劳工的利益,制订了更加苛刻严密的用工法律,结果是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落后,百姓的收益更少穷人更多;相反,另一些州却对企业用工环境持相当宽松的态度,对双方自愿的事情法律不予干涉,表面上看这些地方对劳工的保护似有欠缺,但企业创办的积极性得到保护,各类企业竞相来此投资,结果百姓的生活水平反而得到提升。印度一国之内,各州之间条件都大致相当,但不同的立法态度导致了不同的经济发展,实在值得我们深思。再看经济学家张维迎举的例子,委内瑞拉规定企业不得解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员工,目的当然是保护普通劳动者的利益,结果企业的员工一听说老板要提拔自己就胆战心惊,因为大凡提拔就要加工资,而一加工资就意味着老板可以炒你的鱿鱼。现在西欧各国尤其是以保护劳工利益著称的德国,都在修改对劳工过度保护的法律,甚至连专为工人说话的工会组织也在与企业进行和解对话。叫人百思不解的是,正当世界各国对过度的劳工保护进行反思与后撤之际,我们却逆风而上,推出这样一个新的《劳动合同法》,以至于在它实施的前夕,许多企业竞相裁员或者买断工龄,结果使一些本来工作相当平稳的员工也被迫转入随时可能被辞退的提心吊胆状态。

  穷人的利益当然应当保护,问题是面对穷人的处境越来越差时,企业与社会应当怎样地施以援手?穷人之所以穷,大部分并不是他们不勤劳肯干,更不是资本家的剥削压榨,而是我们这个社会存在着太多太多的不合理的制度制约着他们。比如,中国独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他们无法自由迁徙,歧视性的教育制度使他们的子女不能在城里入学就读,僵化的土地制度使他们不能按照需要流转手中的生产要素,高高在上的司法制度使他们在被无良业主坑蒙拐骗时得不到及时求助,等等。如果我们有心帮助穷人,就应当帮助他们挣脱这些羁绊锁链,使他们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不是来人为地制造新的不公平不公正。只有努力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富人有不断投资的积极性,企业越来越多,企业越办越大,企业对工人的需求也越来越旺,工人们的待遇自会水涨船高,硬性去强企业所难,看上去是保护了穷人的利益,实则是两败俱伤。如果我们坚持去靠制订一些违反一方意愿的法律来帮助穷人,这不仅使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受挫,也将使中国经济多年来飞速发展的脚步停滞不前。

  制订一个法律,仅靠良好的动机是远远不够的,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自由选择的原则,这样的法律其实施的结果只会与当初的制订动机南辕北辙,就象当初的《收容遣送办法》,目的也是为了救济穷人,结果反而使更多的穷人尽入彀中,甚至有人为此还断送了青春年华。当一项法律能给穷人带来眼前的利益却损害长远利益,或者带来一些表面的好处却带来更多实际的坏处时,这样的法律不如不要。

  但愿今后类似的名为保护穷人实则坑害穷人的愚蠢法律不会再被源源不断地制造出来!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