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三期”管理一直都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针对“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主办了题为“女职工‘三期’管理、权益保护及争议处理实务”的主题沙龙。
本次沙龙由经验丰富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以上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在沙龙现场,阎律师用案例来生动讲解相关的法律条文,并采用互动的方式和参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们进行交流。
在讲解关于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问题该如何处理时,阎律师先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女职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阎律师例举了具体的案例来对此条文进行相关讲解:
南女士于2003年12月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约定到期后再续订合同。2007年10月南女士开始休产假,2008年3月1日产假结束回公司,公司安排其在原岗位工程部上班,但是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两个月后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南女士被安排到生产部工作,南女士由于孩子小拒绝调换岗位,该外资企业便以合同已经期满通知南女士退工,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仲裁裁决企业支付4个半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并增加支付一个月工资。
“原合同2007年12月到期,由于南女士正在休产假,原合同必须顺延到产假期满,南女士2008年3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接纳了南女士上班,双方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得到了事实上的延续,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南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阎律师分析道:“两个月后公司调整岗位,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时终止劳动关系,南女士没有提出异议,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退工,应当支付4个半月的工资。同时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按照82条规定,向南女士增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不仅有实战的案例还有法律知识的串讲,本次教培英才网主办的主题沙龙,受到了在场人力资源管理者们热烈欢迎,他们都表示这样的实用主题以及讲解,能让人学到实战知识,同时又觉得生动易懂。会后阎律师被请教问题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们围在了中间,阎律师对每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问题都耐心地进行了讲解。
英才网联沙龙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英才网联将继续举办相关法律主题沙龙,并邀请法律专家到沙龙现场讲解,为广大人力资源管理者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