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劳动合同不及时签订应支付双倍工资
员工从未按时上班,从未执行公司上班打卡制度,公司于是便解聘该员工。然而员工却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给该员工双倍工资33000元。企业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近日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审理这起纠纷,因双方未签订用工劳动合同,但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遂一审驳回原告起诉。
工作5个月未签一纸合同
08年5月,经该餐饮公司董事会申请,公司上属饮食集团受托下文任命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与集团签订了一份协议,明确李先生既不为集团职员,也不为公司职员,仅是公司董事会代表。李先生的待遇按饮食集团薪酬标准的6级C档发放,每个月六千元,此工资费用由公司股东会年终应分配收益中抵扣结算。李先生上了5个多月班,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被裁后申请劳动仲裁
然而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担任董事会代表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从未按时上班,从未执行公司上班打卡制度,在上班时间,仅不时来公司转一转,完全未实际履行董事会代表应尽的义务,没有为公司解决任何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今年年初,集团董事会召开会议,称李先生因为专业技能及管理能力未达到集团对单位的工作需要,发文通知免去其董事会代表的职务,并终止该员工的聘用。
陈先生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法,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加倍支付5.5个月工资33000元,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李先生去年8月到公司任董事会代表,公司按月支付给李先生应发工资6000元,故认定李先生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公司与李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老板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员工
公司董事长觉得李先生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存在根本性主体错误,自己仅是代集团支付李先生待遇,李先生与公司无直接和实际存在雇佣关系。
崇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餐饮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集团经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据,无法证明协议、任职决定、免职决定的合法性。
根据考勤表、工资单可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