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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招聘的年龄问题探究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本文针对市场经济时代我国用人单位对人才招聘的年龄歧视现象,依据党和国家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关于我国人才招聘年龄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完善就业法律法规以增强法律的刚性要求;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加强执法力度且规避就业歧视。

  随着市场经济社会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对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条件中对应聘人才一般都有年龄上限要求。这看似一个个公开、透明的人才招聘条件,让更多具备其他所有人才招聘条件的“超龄”人才被用人单位直接拒之门外,这种忽视或违背党和国家关于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思想和现行相关法律的做法,引发人们对。

  我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指出:“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要注意发现人才。现在有些人的成就外国人都公认,我们反而不了解,说明我们的一些制度有缺陷,不能发现人才,要认真改进”。他在《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中也指出:“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论资排辈是一种习惯势力,是一种落后的习惯势力”。目前,在使用人才方面排辈的选拔格局已被彻底打破,但论资的现象显得比较突出,论资的弊端直接表现就是通过年龄歧视把有知识、有能力、有水平的“超龄”人才搁置,造成大量人才资源的浪费。邓小平还指出:“目前的问题是,现行的组织制度和为数不少的干部的思想方法,不利于选拔和使用四个现代化所急需的人才。希望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来个大转变,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大力培养、发现和破格使用优秀人才,坚决同一切压制和摧残人才的现象作斗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邓小平人才思想的核心,是制定我国人才政策的基点。

  在当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应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优化人才环境,提升人才地位,营造良好的用人机制,把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人才资源优势。

  优化人才环境,其中优化人才招聘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是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关键。这一决定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进行人才招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我国人才招聘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指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它的本质就是要对全体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这给人才招聘明确指出了保护的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包括他们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强调的是,保护的只能是合法权益。同时,既不允许公民侵犯,也不允许组织侵犯。用人单位作为组织对公民的年龄歧视表现在对他们享有人才平等竞争机会的合法权益的侵犯。

  民法通则第三条关于平等的规定,指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地位是指法律地位而言,即不论当事人之间在职业或职务上、组织上等方面有多大差别,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都是平等的,都应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针对人才招聘而言,不管应聘岗位的人才年龄大小,在法律地位方面都是平等的。
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公平的规定,指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各方应当公平合理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也就是说,既不允许一方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另一方承担义务,也不允许一方少享受或不享受他应享受的权利。人才招聘的年龄歧视实际上就是取消了人才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

  民法关于公民权和的解释表明,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为公民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意见和意愿的自由而不受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非法的限制。在我国,公民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有人民才享受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这对人才招聘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作为应聘用人单位的人才有充分表达他们应聘和竞争上岗的权利和自由,不受年龄限制,没有年龄高限。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这里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工作、劳动的权利等,这里的各种途径理应包括人才招聘的途径,宪法为公民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公民的就业途径和劳动权利与年龄无关,应该受到母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七条规定,干部和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虽然其中也强调了年轻化,但除了年满十八周岁外,选拔干部和公务员并没有明确党员和非党员的其它年龄限制。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