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宁讲师观点 /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例)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例)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为避免介入持续上升的劳资矛盾,许多劳动者将目光投向了集体劳动合同,国家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就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专职协商”。鉴于各位劳动者的个体情况毕竟不一,而集体劳动合同又意味着应当步调一致,那么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维护个体合法权益呢?

  不是包工头代签的合同

  案例章某一直在一家制衣厂打工,收入颇丰。沈微等12个“眼馋”的小姐妹便吵着要跟随章某一同外出打工,并称章某为“包工头”,同意其从沈微等12人工资中适度提成作为回报。次日,章某以“包工头”的身份代沈微等12人与制衣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沈微等12人则未参与。一个月后,沈微等12人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人民企业规定的最低标准,遂要求增加。制衣厂则以其和沈微等12人的集体劳动合同中,对工资已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

  点评本案所涉的劳动合同不属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指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沈微等12人只是同意从自己工资中适度提成给章某作为报酬或感谢费用,并没有推举章某代表他们与制衣厂签订劳动合同,章某也不是上级工会指派的人员,即主体不符,无权代表。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企业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者有权明确工作时间

  案例李某等两人作为公司60名员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大家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但合同草案事先并未让大家看过。合同签订后,也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不久,大家发现,公司的上班时间并无规律,甚至绝大多数情况下一天要超过10小时。陈虹等6名员工遂要求公司明确工作时间,加班则应另付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他们的集体合同并没有限定工作时间,公司自然有权支配,员工们也必须无条件服从。

  点评陈虹等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明确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指出:“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而且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本案却未能如此,其有损劳动者利益的部分也就自然无效。

  劳动者有权单个解除

  案例赵琳所在公司的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赵琳觉得自己在该公司难以施展,遂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表明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由于赵琳是公司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其辞呈被公司断然拒绝。

  点评本案虽涉及到集体劳动合同,但赵琳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在各自分则中均无有关劳动者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但是,集体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自然应适用于集体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总则中,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处理,即: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二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