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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类同与区别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但二者都有相同和不同之处,在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混淆,所以,正确理解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极有必要。作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以及由工会代表职工或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它们在履行中都有着它的共性,即都是履行劳动合同,但它们的显着区别则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仅代表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而集体劳动合同的一方则是工会代表或是职工代表,代表的是全体职工。所以,掌握二者的相同之处和区别之处,在于正确处理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在现实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市场中各种劳动矛盾也在逐步发生,因此,完善劳动合同,用法律规范劳动市场,稳定劳动关系具有扎实的现实意义。劳动者是社会的财富,他们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在改变着这个世界。但由于诸多原因,他们在劳动就业中,却没有完善相关的劳动合同手续,致使他们在履行劳动合同时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更好地完善劳动合同手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监督部门的监督措施不力,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所以,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具体体现在:

  (一)、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主要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就能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就业,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工种,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享有劳动权利。因为国家保护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的就业依据,也是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二)、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升劳动生产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都要受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制定一定的纪律和劳动措施,保障生产有序化,工作制度化,为提升生产效率和创造社会价值带来良好的效果。

  (三)、它是稳定劳动市场,减少劳动争议的必然措施,同时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依据;劳动市场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因素。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依据,劳动双方只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有无违约行为即可,而勿需再考虑其他的因素,它的经济性是比较大的,它对劳动市场的保护功能是不容忽视的。

  (四)、完善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市场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正如前面所言劳动市场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前提,是社会稳定的必要因素,既然它的作用是如此的重要,法律就应该要求具有用人资格的事业,企业,经济组织等单位,一定要强化和强调劳动合同在现实中的作用,这同时也是写作本文的初衷。

  二、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界定

  (一)个人劳动合同

  要了解什么是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概念可以概定为:被录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因此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我国在成立初期就是称的劳动契约,后统一称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一般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称为个人合同,这是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进行的划分。首先,就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方面来讲,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一方是单个的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要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均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次,个人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再次,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易然。再其次,个人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这与合同法的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有着共同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即为诺成,劳动合同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即为有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为双务。最后,个人劳动合同也往往涉及到与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如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的没有参加签订劳动合同者直系亲属依法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劳动者在劳动就业中,发生工伤和死亡事件,其直系亲属即可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关系,主张权利。因此,个人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法》第17条1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该条法律原则来讲,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符合劳动就业的中国公民赋予了有权参加劳动和接受劳动的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劳动者从原来的本国公民发展到了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但说到底,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用人单位有自主选择符合劳动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定是平等的,不存在从属关系,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形成了劳动关系时,才会产生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劳动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强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精神。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而自愿,是指订立合同完全出自于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合同双方才能协商一致,也就是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2、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就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遵循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精神。根据李景森、贾俊玲主编的,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劳动法学》教材一书中,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提出了必须符合三项要求的论述,笔者将全文引用,该三项要求即是:(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三项要求充分说明,只有依法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受法律的保护。

  那么,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哪些程度呢?目前,在国家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规范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以前,有关学者都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生。要约方式多为招工简章,招工(招聘)公告、报刊、广播、电视广告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要约也在逐渐由通常情况下的用人单位发出而转换为劳动者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用人单位发生。如我们经常在有关的职业介绍所看到,劳动者将自己的个人简历、学历、专业和就业要求和条件提出,供用人单位选择(笔者认为有的人可能会提出这是一种要约邀请,但本文主要是讲劳动合同,却不对此作过深和过细的阐述),还有一些劳动者,主动到用人单位提出与之建立劳动合同,这也是一种要约方式。不管是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个人,只要提出了要约,就必须受要约内容的约束,在要约有效期内,有义务按照要约的条件同对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要约才不具有约束力(1)要约的期限届满;(2)要约明示的招录人数已足额;(3)要约人发生非主观性障碍,丧失用人的权利能力。(4)受约人提出了新的要约或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异议。要约的发出,需有受要约人的承诺,方能订立劳动合同,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对于承诺,应包括应招表示和应招行为两倍分,应招表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有了应招表示,还必须有应招行为,即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应招表格,接受考试、考核和体格检查等行为,只有受要约人既有应招表示、应招行为,又符合要约人要约条件的,双方才能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但在此要约和承诺程序中,必须遵守一个行为规范,那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的行为规范。

  订立劳动合同,其内容最为关键,特别是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该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以就是要按照《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已在前面阐述,在此不作赘述)。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劳动合同内容可分为法定内容和商定内容两部分。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必须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待遇等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当事人以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具体执行办法。关于商定内容,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当然,商定内容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协商一致原则。在此,笔者对商定内容有必要给予赘述,商定内容应该包括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必要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了它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如工作单位,即劳动者在某地、某单位工作;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包括劳动者从事某工种、某岗位、某职务的工作;工作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如《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期限。当然,具体采取哪种合同期限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至于补充内容,是指并非劳动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了它劳动合同依然成立。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内容,无论是必要内容还是补充内容,都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否则一律无效。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一定方式,现实中,订立劳动合同形式的方式无异于两种,一种是采用书面形式;另一种是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会造成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因此在现实中口头方式不被推崇,《劳动法》第19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作出了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它的优点在于严肃、慎重、明确、肯定、有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同时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也利于有关部门处理。

  订立个人劳动合同,无论是成立和生效、无效,以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包括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限制,如《劳动法》第十条就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该条法律对合同无效的机关确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以就是说对合同的效力问题,除了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给予确认,再如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并不是当事人一方所能完成的,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只有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又如《劳动法》第24条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法》第23条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规定,无不具有严格的限制和法定程序,限于篇幅、笔者就不一一给予详尽,总之,特别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必须掌握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必要时向律师和相关法律机构以及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做到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二)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这点上,集体合同有别于个人劳动合同(待后再述)。

  集体劳动合同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18世纪末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英国雇佣劳动者团体与工厂雇主签订的劳动协定,是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劳动合同的萌芽,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即拟订的《劳动法大刚》就提出“劳动者有缔结团结契约权”,把它作为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为了维护以前工人阶级利益,限制资本家的剥削,实行集体合同制度。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合同,是一方面由职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与另一方面的雇主所订立的集体条约,在该集体合同上规定出企业、机关、家庭及私人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并规定将来雇佣劳动者个人与雇主间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全国解放后,党和企业十分重视并积极在私营和国营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到了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特别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为集体合同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事业组织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组织,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

  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主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只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它涉及用人单位、工会、全体职工各自的权利义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便于履行和检查,同时,集体合同订立后,须报县级以上人民企业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因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与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合法原则,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应该遵循的程序是:(1)集体协商;(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4)公布。所谓集体协商就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或事业组织为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进行商谈;双方签字则是集体协商双方就集体合同草案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集体劳动合同即成立;报送审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报送审查后,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集体合同的订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起到了确定的作用,其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予以了明确,其劳动纠纷由《劳动法》予以调整。对劳动市场的稳定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三、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异同

  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证明双方产生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二者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具体表现在:

  (一)二者的相同点

  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可以从下面几方面来理解:1,合法原则。无论是个人劳动合同或是集体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这一点,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是任何劳动合同得以成立的基础(同时也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具备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虽为《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来调整,但它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是一样的,只要订立合同的双方处于平等的位置,才能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还必须体现自愿这一关键。所谓自愿,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体现,它标志着与谁签订合同或不与谁签订合同,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受他人的意志左右。所以平等和自愿,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3,协商一致原则。协商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双方就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商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协商也可以理解是一种谈判,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合同中的不平等因素,取消霸王条款,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无论是个人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劳动合同,它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遵循一个准则:即一方承担的义务需要另一方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一方的权利即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二)二者的区别

  个人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1,集体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同时集体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仅限于企业和事业组织,而个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同时也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2,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个人劳动合同的签订目的则仅是确立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内容是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而个人劳动保同内容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4,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而订立个人劳动合同则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5,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则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6,形式不同,集体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个人劳动合同则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7,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仅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私业主等);8,集体合同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则一律无效。

  小结:劳动合国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形式,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后,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且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而产生这种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程序合法性又是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个十分重要条件,依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当然,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但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是该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就在于认识到个人劳动合同是独立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系,它除了合同当事人外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所有与之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凭证。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