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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例)

吉宁博士 2015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管理培训

上海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很高,据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布的去年数据显示,劳动者全部请求和部分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高达86%。这一方面反映出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在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合同、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提升企业胜诉的几率,跨越劳动争议案件不胜的怪圈,是摆在企业经理人和人力资源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下面从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继续探讨这方面的问题。

  案件回放1

  2003年7月员工甲通过电话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辞职,称其已找到了另一份更好的工作,所以申请辞职。公司人事部门接到该电话后,当即表示甲自第二天开始即可不必再来上班,即表示双方劳动关系自第二天开始已解除,公司随即为甲停缴社保费并办理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转到甲所在街道)。20天过后,公司突然接到甲打来电话,称其要回公司上班,原因是新的工作还不如老工作好,但公司认为,公司哪里是你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的地方,故坚决予以拒绝。几日后,公司收到仲裁委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甲的仲裁申诉书副本。庭审中,甲完全否认了自己电话辞职之事实,称公司无任何理由突然单方解除合同,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赔偿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公司则辩称,解除合同系由甲先行提出,后由公司同意,故不存在单方解除一说。同时公司派当时接听甲电话的人事经理出庭作证以证明甲电话辞职的事实。

  仲裁裁决:支持甲的仲裁请求。

  案件回放2

  某著名汽车制造公司因加班费问题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这些员工在工作时间停止工作来到总经理办公室“理论”,然后到其他车间组织其他员工共同停止工作向公司“讨说法”。这些员工中间有一位姓赵的充当了组织者和带头人的角色。公司认为此次停工事件给公司正常管理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决定要对赵姓员工进行处理。经人力资源部门、法务部门(含法律顾问)、厂务会议层层讨论,最终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提起了仲裁,仲裁裁决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尚显不足为由,撤销了公司解除合同决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驳回公司的起诉,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律师点评

  以上两个案件都是由于“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中,公司因无法举证员工辞职而败诉,假使当时人事经理要求甲写个书面辞职报告,案子也不会至此。案件(二)中,公司同样因拿不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而败诉。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分为两种: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e.被劳动教养的。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1.劳动者随时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a.在试用期内的;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保证三大要素: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关键。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患未然,方保劳动争议案件立于不败之地。

About 吉宁博士

真正的实战派企业培训师,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本、公司行为、市场营销、企业战略及领导力发展等组织实践与研究,数十年来参与及主持过的管理咨询项目累计逾千次;受邀主讲过的各类企业培训课程累计逾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