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中国)、奔驰(中国)和负责雷克萨斯品牌车型销售的丰田(中国)等进口品牌在华“总经销商”们,现在可以长舒一口气。因为让他们焦虑了好一阵子的“适度放开汽车‘平行进口’”的条款,已经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彻底删除了。
“没办法操作,而且外方抵制声音很大,只能把它删除了。”负责草拟《办法》(补充规定)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办法》(补充规定)仍处于内部意见征集阶段,但是有关各方已就“补充规定”的大致内容达成一致,“年内颁布实施应该不成问题。”
预料中的“流产”
在争议许久后,关于放开汽车“平行进口”的条款最终还是被拿掉了,这为《办法》的修订过程以及《办法》(补充规定)的尽快出台,扫清了最大的障碍。
“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就是应不应该放开‘平行进口’?”据参与制定《办法》(补充)规定的知情人士透露,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包括商务部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责草拟《办法》(补充规定)的专家组成员,都认为在目前国内进口车市场格局中,实施“平行进口”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
适度放开汽车“平行进口”就意味着,允许部分非汽车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经销商直接从国外进口汽车,与汽车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经销商“并行”在国内销售进口车。然而,非授权经销商能否从外资独揽的总经销商那里,分得些许合法进口车中的货源,成为左右整个“平行进口”政策能否落地的关键一环。
按照2005年4月颁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由此确立了外资背景的“总经销商”在进口车领域的“独一无二”的控制地位。
但是,当丰田、通用、宝马和奔驰等跨国车企纷纷在华设立各自总经销商,并借道合资企业销售渠道将进口车与国产车“并网销售”时,业界对于《办法》“客观上加快了外资垄断进口车渠道”的指责,却开始愈演愈烈。
在国产车价格逐年下跌的背景下,进口汽车销售价格多年来一路坚挺的“怪圈”,亦成为业界指责《办法》的重要依据。于是,通过修订《办法》来平息进口车领域的利益纷争,被行业主管部门提上了议事日程。
今年1月,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首次公开表态,要对目前必须通过总经销商才能获得进口车经营许可及货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者细化,适当放开进口车“平行进口”,支持有条件的进口车经销商直接从国外汽车企业进口汽车产品,抑制总经销商对货源及价格的垄断。
争议来自内部?
“海关和商检等部门都极力反对,主要原因是在实际情况中这项政策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一位接近商务部高层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商务部内部在是否应该放开“平行进口”的问题上,各方意见也并未达成一致。
主管汽车进口的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的意见是,应该效仿发达国家,通过放开“平行进口”来打破外资“总经销商”在进口汽车销售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当初牵头制定《办法》的市场建设司则坚持认为,这样做显然有悖《办法》中“授权销售”的核心原则。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各部门对适度放开汽车“平行进口”的提议,确实存在很多反对意见。而商务部从今年3月起,对全部进口汽车实行VIN码验证制度,也加大了汽车“平行进口”政策的操作难度。
据悉,VIN码相当于“汽车身份证”,由17位数字或字母组成,分别代表生产国别、厂家、车型等信息,以甄别其是否属于经过3C认证的“中规”(专门针对中国市场)车型。
因此,对VIN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禁止其进口,目的就是要有效防止国外未经3C认证汽车入境,维护消费者和合法汽车进口商的利益,在源头上堵住“水货”。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放开“平行进口”,如果没有企业帮忙做认证,无异于给“水货”大开绿灯,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做法。
跨国车企的完胜
这是否就意味着,只要汽车厂家愿意帮助通过“平行进口”渠道入境的进口车做3C认证,余下的问题是否就迎刃而解了呢?
京城某进口汽车销售品牌经销商告诉记者,跨国公司在华设立主营进口车业务的“总经销商”,根本不会允许有一个竞争对手来参与市场竞争。如果放开“平行进口”渠道,就意味着会有价格更便宜的“水货”车进入中国市场,哪个厂家会这么傻?
“所以,让他们来给‘水货车’做3C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上述经销商如是分析,“况且,即便政策要求厂家必须这么做,也没有哪家经销商敢在厂家控制的进口车市地盘上‘动土’”。
据记者了解,在主管部门提出对《办法》的修改意见以来,多家外资车企曾到政策部门“走动”。据一位接近商务部高层的知情人士透露,许多汽车跨国公司驻华负责人,近来都在向他打听关于商务部制定汽车“平行进口”政策的最新动向。
“他们听说要推行‘平行进口’,反应都相当强烈。但是由于新政策草案尚未出台,企业有意见也不好公开发表,只能私下通过各种渠道去打听相关消息。”该人士表示,因为此次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就是限制外资在渠道控制和管理上的权限,因此让外资们感到“如临大敌”。
形势的突变正如企业所愿,鼓励国内非授权经销商尝试“平行进口”的条款,已经确定不会出现在《办法》(补充规定)中。不过,在强化《办法》核心原则“授权销售”的前提下,“补充规定”针对如何构建更显公平的厂、商关系的政策微调还将继续。
但很显然,在政策已经促成利益集团的前提下,要通过政策“微调”撼动厂家在渠道中地位,这种想法是过于天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