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非常严重,粉饰企业财务报表,人为操纵利润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销售收入是企业经营业绩最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是利润的来源。因此,获取销售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最主要的目标之一,通过收入补偿为此而发生的支出,以获得一定的利润。
由于企业销售收入确认非常复杂,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企业为了达到隐瞒收入、转移利润或虚增收入以粉饰财务报表等目的,常在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采用各种舞弊手段。在财务报表的舞弊中销售收入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直接影响收入和税金,还影响到资产和利润等项目,其危害很大。
一、销售收入舞弊的动机
(一)中小企业为了达到逃避销售税金、所得税的目的而隐匿收入或少计收入转移利润,谋求局部利益最大化
销售税金的产生是以销售收入的产生为前提的,没有销售就谈不上销售税金,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础的,若企业亏损也就没所得税一说。所以企业为了逃税、漏税而不择手段的少计收入转移利润。
(二)现有的考核及薪酬设计制度不完善,利益的驱动使管理层蓄意提高收入
在现行考核机制中,只要是可以和绩效挂钩的,大多片面以销售佣金与收入直接挂钩、经理人薪酬与财务指标直接相关,奖金以股票方式支付等。这样的激励机制促使管理阶层为了物质报酬而高估收入。
(三)企业为了获取银行信用达到贷款的指标标准而虚增收入和利润
金融单位发放贷款必然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考核一些主要财务指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而不愿向效益不好,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为了达到银行规定的指标就会粉饰财务报表,为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蓄意提高收入、虚增利润。
(四)为了达到上市、配股、摘掉ST帽子的目的,虚增收入和利润
公司初次上市必须有三年盈利;配股时要求净资产利润率达到6%;若连续亏损就会ST、PT甚至退市。所以企业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会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销售收入舞弊的常用手段
销售收入舞弊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达到偷税、漏税,获取最大收益的目的而减少收入;另一种就是为了粉饰财务报表,达到特定目的,比如向银行贷款、具备上市、配股、增发新股条件及操纵股票价格而尽量虚增收入调高利润。
(一)少计收入达到逃税漏税转移利润目的舞弊手段
1.企业将商品已发出并已收到货款后,按照规定应确认收入。但企业在购货方尚未索取发票的情况下,将发票联单独存放,把收到的货款作为“应付账款”挂在往来账上,从而减少当期税金和利润。
2.当某项商品供不应求时,供货方会要求购货方先预付货款,当供货方发出商品后应及时确认收入,但企业为了偷逃税金、转移利润,就会不确认收入冲减“预收账款”而是按商品成本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应在商品已发出,托收手续办妥时确认收入,但企业为了调整利税,故意拖延办理托收手续而推迟确认收入。
4.企业为了搞促销活动,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按照规定回收产品应作购进处理,销售的商品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不得扣减收购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企业为了减少税金及利润,采取以差价入账,调整收入和利润。
5.企业在市场不太景气时,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为了尽快回笼资金,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即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折扣部分应记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收入按全额确认。但企业经常为了减少收入而按二者的差额入账。
6.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按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但企业在具体账务处理时直接按其生产成本冲减库存商品,不仅减少了销售收入和税金,还同时降低了在建工程成本。
7.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捐赠他人都应视同销售。但企业为了少纳税、转移利润不做销售处理,而是直接冲减产品成本。
8.企业利用错误的会计分录转移收入,将正常的销售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不仅偷逃税金还增加了利润。
(二)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目的常用的销售收入舞弊手段
1.与关系单位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拟购销业务,虚增收入及资产,引起增值税销项税与增值税进项税对等,即不增加税负,又增加了收入。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因为是虚构收入,所以货款是收不回来的,只能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通过坏账准备的提取等方法处理。
3.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虚增收入。形式上核算齐全,实际上根本没有业务发生,从而虚增收入和利润。
4.企业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产品从此仓库发运至另一仓库或者公开仓库,凭出库单及运输单据作为销售收入入账,而实际上商品只是从此仓库移入另一仓库,销售根本没有发生,从而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5.有些企业为了虚增收入,在风险和报酬尚未全部转移给客户之前确认销售收入。比如:有些大型设备需要安装和检验,在未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但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就会提前确认收入。
6.有些企业在产品销售后,会签订一些补充协议,协议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可以退款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尽管已经售出商品,货款也已收到,但还不能确认是否会退货,所以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当退货期期满时才可以确认收入。但企业为了提前确认收入就会按原销售合同条款而不顾及补充协议的规定。
7.企业有时采用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当受托单位将货物提走时,货物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人,所以在交付货物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受托方将货物售出后并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按实际售价确认收入。而企业为了操纵销售收入就会在末收到代销清单时提前确认了收入。
8.企业售出的商品已经确认收入,因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到原因发生退回时不论销售的是当年的还是以前年度的都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但企业为了不减少收入,对退回的商品不入账,形成账外商品。
9.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即在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购回这批商品。企业在销售时若附有回购协议的情况下,不应当确认收入,应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记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中。而企业为了多计收入便会不顾协议的规定或将协议单放。
10.企业有时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调整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上显失公允,或在确认收入时手续不全而虚增收入和利润。
三、如何判别销售收入是否舞弊
在企业虚假的销售收入中,分析性复核的应用能显示出非正常的销售变化,从与销售有关的一些比率的异常变动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一)销售收入与应收账款增长幅度的比较
一般来说,销售收入的增长能同时带来应收账款增长,并且二者按企业以往的数据测算有一大概比例,如果报表中显示当年销售收入与往年比较,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应收账款年初与年末的增长幅度,那么企业就可能存在虚拟销售业务的嫌疑。
(二)销售收入与存货的关系
一般来说,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不断增长,所需的原材料等存货应随之不断增长,若报表中显示收入在持续增长而存货却在下降,则预示着企业有可能虚拟收入。
(三)存货与应付账款余额比较
一般来说,存货增加相应的应付账款会成比例的有所增长,如果存货末见增长,而应付账款的余额畸高,这时就应怀疑是否存在挂账不入减少收入的问题。
(四)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之间比例关系
销售税金依附于销售收入,如果销售收入大幅上升,而销售税金的增幅却很小,二者之间的比例明显降低,这时就应怀疑企业是否存在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五)销售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呈反向变化
按常规,销售收入大量增长,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会大幅增长,如果收入在增长,而现金流却在下降,那么企业收入的真实性应值得怀疑。
四、如何防范销售收入舞弊
(一)提高中小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建立健全其财务核算
在有些中小企业管理者中有“盈利高于一切”的思想,只要能偷逃税金、隐匿利润就会不择手段。所以须使他们不仅关注利税也要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纳税不仅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一份荣耀。有关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配备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让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单位为其服务,组织审计机构监督检查,尽量减少其舞弊的可能性。
(二)完善企业产权制度使财产所有权分散为多元的所有者的产权结构
我国上市企业中存在一股独大的缺陷,国有股实际上属于缺位现象,使企业内部存在较大的控制权,产权代表不能真正代表国家的利益。所以应该设立一个纯经济又行政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解决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实际缺位的问题。该机构不直接参与经营,而是作用于股东,依靠投资所获得的法律认可的股权对公司享有收益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财务报告实施监督。
(三)提高投资者的素质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所占资金比例不大,但人数众多,他们大都缺乏成熟的证券分析和财务分析判断能力,对于提供的会计信息很难甄别其真伪而加以认可,致使造假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追捧,获得不菲收益,从而鼓励了虚假会计信息的提供者。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当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力时,才能形成有效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需求主体,机构投资者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财务报表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都很强,通过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等手段能够发现财务报表信息中的一些舞弊行为。
(四)完善管理层业绩评价和薪酬制度设计
很多公司的业绩评估和激励机制仅仅以短期财务指标,如年度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和净利润数额为考核指标,并以此为升职和报酬的主要依据。这样就会助长管理层人员的道德风险,使其为了利益驱动去冒险,使用各种手段虚增收入,以此加大利润,提升股票价格。企业应当改善管理层业绩评估和薪酬制度,将长短期指标结合起来,不只考虑财务指标,而更多考虑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社会效益等方面,降低舞弊的诱惑力。
(五)加强外部监管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作为会计信息监督的主导力量和指导机构,加强对信息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以控制信息系统违规行为的发生;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师务所要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规范,以真正保持其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以弥补国家信息监控上人力物力的不足;发挥内审机构充分了解情况、易于取得资料和便于监督的特点。
(六)会计信息舞弊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
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造假者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而不敢造假,形成打击财务欺诈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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