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将加快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这应该是官方在最近几年以来首次就汽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修改做出明确的意见表示。《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虽然只有7年半的时间,但是中国汽车市场却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让现有的汽车经销商的管理政策遭遇到了极大的挑战。
现有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核心的内容是将汽车经销商置于汽车生产企业的严格管控之下。这种严格管控的厂商管理模式在高速增长时期,由于厂商两个方面都能获得高额的回报,从而掩盖了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独立关系。但是当市场增长环境出现巨大波动,厂商之间的利益独立越来越凸显,汽车经销商对于目前的汽车经销商政策就越来越不适应。
比如,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第三条是这样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的“统一”实际上就是剥夺了经销商的品牌独立性与法人独立性。经销商从而成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一个准独立部门或者机构。而如果没有经销商的独立性,那么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就很难以自己更加灵活的促销手段来达到汽车产品销售以盈利的目的。经销商所有的促销手段,无疑脱离了市场与消费者,因为经销商的第一目的是保证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受到保证。
在《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授权”出现的频率很高。比如第八条规定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第九条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授权本身就明显表示出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地位与利益的不对等。虽然一开始由于中国的汽车经销商自身素质较差,所以需要由来自汽车生产企业对于汽车产品知识方面的种种培训,但是当汽车经销商成长起来以后,就会越来越不满足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汽车经销商迫切需要获得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对等的地位与权利,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
从以上的种种分析中,《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急需要向着保护经销商利益的方向修改。从目前来看,汽车经销商出现越来越多的经营困难甚至亏损并不是汽车市场造成,而是汽车生产企业在政策的保护下采取的将销售利益更多向自己倾斜造成。
一款汽车产品的价格利益分配体现在多个环节:经销商、税收、生产企业、配套商。在所有的四个环节中,除了税收具有强制性以及确定性以外,汽车生产企业则保证了自己获得了最大利益。汽车行业都在说困难,其实只是或者更多的是经销商困难,汽车生产企业则仍然保持了汽车收入的较高利润,这种现象在外资品牌身上表现的尤其明显。
要想让汽车生产企业输送更多的利益给汽车经销商,就必须改变目前的厂商管控机制,而要改变目前的厂商管控机制,就必须要修改《汽车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更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放飞汽车经销商,让汽车经销商成为彻底独立的企业法人,让汽车经销商成为具有独立品牌、独立经济利益的经营者。只有这样,才能让汽车经销商拥有更多与汽车生产企业的话语权,从而提高汽车经销商的利益空间,同时也就增加了促销的空间,使得消费者最终获利。
说白了,给予汽车经销商更多的权利,就是让汽车市场的竞争在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汽车经销商之间、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充分展开,这才是汽车市场最终成熟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