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薪酬?其实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工资,在我们的工资中主要以货币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根据相关的规定其中一部分不能计算为工资的,那么那些是属于工资的范畴,那些又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了,这对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比如在涉及到给员工经济补偿就会涉及工资的核算基准。
案列:小周于2008年5月被聘请到寰宇公司做成本会计一职,双方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其他的按公司制度执行,在每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公司还发放了小周岗位津贴500元 交通补贴200元,餐费补贴200元,同时发放小周每月在公司兼职上课费100元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50元每月,同时每月还有300元的通讯补贴,但是此项可以用发票抵补,每月按要求上交发票,公司在工资将300块予以兑现。
后来因小周在财务上涉及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于是公司与其签订了每月向小周支付保密费200元,2008年底公司向小周发放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2009年低公司向小周发放了3000元的年终奖,2010年中秋节向小周发放500元的购物卡一张,但是到了2010年10月的时候,因新任领导是一个心胸狭隘之人,总是把权力把在手上,把责任推卸给小周等下级,小周等人实在无法忍受于是消极怠工,公司便以此理由与小周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补偿上产生了歧义,公司认为应该补偿小周:3*(2500*12)/12=7500元;但是小周却认为公司的补偿应该涵盖所有的货币性支付即为:3*((2500+500+200+200+100+50+300+200)*12+3000+500)/12=13000元,于是双方闹上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委委员会审查后最后确定了补偿金额为:3*((2500+500+200+200)*12+3000)/12=10950元。
我想很多朋友此时可能有点晕了,为什么有的算有的不算了?那我们就按照小周的所发放项目进行逐一梳理,首先小周的授课费和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按照中明确规定不能计算为工资,除了这两项以外还有:有关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等等。
其二是小周的3000元年终奖以及中秋节500元的购物卡之间的区别,3000元的年终奖应该计算在工资内予以计算,同时在也离职前的12月内发生的,所以此项计算在工资额内,另为500的购物卡属于福利形式而不属于工资性,由此也不计入。
关于保密费的支付,我们在前面说过了,保密是劳动者应尽的一项义务,不管企业是否支付,员工都应该为员工保守秘密,也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核算在其中,一般情况下工资性津贴、补贴可以计算为工资,但是福利性的补贴就不必要算作工资。
最后还有一个提示,我们经常说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比如说在上面的案列中那些工资可以算入最低工资标准了,有些项目是不能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工资是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是加班工资;二是在有毒、高温或是有毒环境下的补贴;三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四是不属于工资项目的如保密费。
法条链接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
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