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一部关乎几十万亿国有资产的重头法律将开始实施,这就是。其最大亮点并不在其法律条文里,而在它艰难的诞生过程:这部法律从1993年开始规划,到2009年实施,足足经历了16年!
仅此一点,这就是一部非同一般法律。
此法涉及的内容也确实非同一般。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教授分析:在人事任免权、行政监督、国有资产转让等方面,都有很多新的规定。
例如:国有资产转让这个敏感话题。大概10年前,笔者曾听一个企业老总说:现在哪有什么商机?就剩瓜分国有资产了!但是唐僧肉被分了多年之后,备受质疑的MBO终于被紧急叫停。遏制腐败的同时,好不容易形成趋势的国退民进步伐也大大放缓。目前的,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由此,新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国有资产转让明确、公开的新游戏规则。在新规则基础上,尽管仍然会有新的博弈,但可以预计,许多早应进行的优化配置国有资产的工作将会再次启动。
再例如:人事任免权方面的变化。新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任免权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除此之外的高管职位,例如:执行团队的高管任命,都由企业自主完成),而对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只是“向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相比以往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新法在人事权上已经是大大放开。
但是,新法各种变化中,最耐人寻味,也往往被忽视的一点,是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国有企业”这样的概念,而首次以“国家出资企业”的提法替代之!表面看起来,只是一个称谓的变化,但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名”上定性的调整是提纲挈领的。可以说,新法以及今后国企改革的更多变化,都将源于新定位的细化。
1990年代,国企改革一个重要成果是,以“国有企业”替代了“国营企业”的概念,这是政企分开的结果。而今,以“国家出资企业”替代“国有企业”,又将意味着什么呢?
原有“国有企业”虽然意味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但是终归是一种特殊企业——一方面成为承包者和承租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另一方面有时候又像国家机关的附属物,成为极难定性的一类主体。
“国家出资企业”则有所不同。例如:从国资委的职能来看,起草人李曙光认为,新法“朝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与立法职能方向迈出了清晰的一步”。国资委越来越像一个纯粹的企业股东,而非有更多其他方面的权力。
换句话说,“国家出资企业”基本上是一个财务语言,表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的,无论这个企业是国家独资,还是控股、参股。
这意味着,在法律定性上,“国家出资企业”在“国有企业”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进入了“政资分离”阶段!
“政资分离”的国家出资企业,各种管理、运营活动,都与、等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法律“对接”,更易于与其他性质的市场主体建立平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