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集体性“堕落”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单的结果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中国市场的“潜规则”之诟
客观地说,跨国公司进行商业贿赂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慑于发达经济体的严刑峻法,跨国公司如今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从某种意义而言,大量的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固然反映了国际资本逐利的本质,但也隐然显出其海外扩张战略向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与屈从。
毋庸讳言,中国30多年的对外开放所引进的并不只是跨国公司的庞大身躯,西方企业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了中国市场。然而,由于本土文化的强大与根深蒂固,新的商业规则并不能在短期内取得市场话语权,盛行于中国商业领域的依然是旧的习俗或者恶俗:人脉关系决定着企业的生存,请客送礼左右着竞争者的命运。而面对着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难免“入乡随俗”。
因此,任何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着的是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的竞争力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中,企业往往被逼向“囚徒困境”: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就可能失去市场;如果同流合污,就会背叛商业伦理。毫无疑问,对于受经济人理性主导的跨国公司来说,最后只能选择后者。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中国商场中的“潜规则”导致了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了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以电信行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15%,朗讯的财务报告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空间,朗讯难以在中国式商业形态下独善其身,而贿赂自然成为其打开商业大门的一把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权力部门与企业存在频繁的微观接触,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管理权等公权的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加之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以及企业、商界长期以来的“习惯性沉默”,既使各交易参与方产生了关于潜规则的悲观心理预期,又变相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
用制度堵塞“贿赂门”
人类通过艰辛的经济探索与追求才收获了如今一系列的合规性商业原则,而当这些洋溢着理性精神的规则遭遇亵渎、玷污时,经济活动与社会领域都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特别对于处在发育阶段的中国市场而言,跨国公司商业行贿所制造出来的“洋垃圾”更具强大的破坏性。
商业贿赂意味着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向潜规则低头,企业用尽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权力部门积极进行权力寻租,使市场竞争变成违规经营与守法经营的恶性博弈。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的、有秩序的社会。同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暗箱操作相伴相生,而暗箱操作可以将那些正当经营的企业淘汰出去,破坏了我国市场交易的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在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左右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国公司,本土企业所拥有的市场遭遇蚕食,民族企业无形之中受到排挤和压制。更应该看到的是,商业贿赂不仅分流和挤占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正常资金供给,而且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不通过技术变革而是通过“潜规则”的利用就可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想的传染最终必然稀释与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与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对此,我们必须用制度堵塞“贿赂门”。
首先,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并加大惩罚力度。
第二,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跨国公司的中国贿赂之风的确可以在国内找到策应的基础,因此,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务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俗。
第三,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多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就成为以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包括引进非国有化的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强化产权的自我监督,推动产权的人格化,防止产权所有者主体的缺位,强化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动垄断行业的市场化变革,最大程度地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功能,推广采购与供销环节的阳光招投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