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姐介绍,2007年12月,她进入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实习,2008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她购买社保。但是直到今年6月,公司还没有给她及同事购买保险。
6月30日,贺小姐和同事小杨等4人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另两人在今年6月已离开公司)。9月18日上午,公司替他们几个办理了购买社保的手续,并补缴了费用。
让贺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她就收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书,让她1个月后离开公司,同事小杨也遭到了副院长的口头辞退警告。
“干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辞退我们?难道就是因为我们要求办社保?”贺小姐说。
公司: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辞退小贺完全是内部调整。” 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孙院长说,贺小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至今不能独立完成工作。出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公司决定辞退她,但小杨可以留下。
关于辞退的赔偿,孙院长称正在咨询劳动部门,会按规定办事。
孙院长的解释让贺小姐很气愤,“工作1年多时间,我一直是设计师助理,为什么以前不说工作能力差,偏偏在我提出‘买社保’的要求后就成了辞退的理由?”
律师:解聘有个强制性前提
根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前提,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