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薪酬属于保健因素,是不具有激励功能的。且不论该理论是否正确,但现实中,几乎没有哪家企业不将薪酬作为激励手段的,但确实有很多企业的做法没有发挥出薪酬的激励作用,那么薪酬激励作用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无论是否愿意承认,人们往往以一个员工薪酬水平的高低来衡量其被企业认可的程度,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必需要符合其能力和业绩水平。
一个员工进入一家企业,其薪酬如何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直接关系到薪酬的激励效果。有些企业虽然客观上也会给员工调薪,但往往是由员工自己提出加薪要求,企业是被动的,客观上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结果,还有些企业在决定是否给员工加薪及加多少时,往往凭借管理者的主观意愿,缺少客观的决策依据,这些都导致薪酬的激励作用被大大消弱。
不但薪酬的调整需要与业绩关联,而且薪酬应有一部分与业绩直接挂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浮动工资或绩效工资等。
几年前有一个流行的说法“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因为政府是强势的,同样,企业的诚信首先是老板和管理者的诚信,因为老板和管理者是强势的。就员工薪酬而言,无论是固定部分,还是与业绩挂钩的浮动部分,只要老板和管理者曾经承诺过,只要员工达到了符合兑现的条件,老板和管理者就应该兑现,否则薪酬的激励功能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丧失殆尽。笔者曾经接触过一家企业,老板当初承诺给部分员工有年终奖金,前提是他们达到年初设定的业绩目标,但到了年终,老板以其无法考核为由拒绝兑现,最终导致这些员工积极性受到极大打击,其他员工也因此丧失了对老板的信任。
虽然,赫兹伯格认为薪酬不具有激励作用,但事实上,只要操作得当,建立相对完善的薪酬管理体系,薪酬一定是能够发挥激励功能的。